第一卷 第九十四章:(3 / 3)

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2、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3、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4、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5、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七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