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ii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司法解释则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或非法保护列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这一界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11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法律解释的要求。
胡康生说,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的,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情形。鉴此,草案列出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大特征ii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定罪为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根据性质不同判处徒刑的时间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