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始料未及的。
如果早知道如此,他就晚几个月才说那些话了。
事实上,他也确实是那么打算的。
奈何《那些年》实在是太火了,火到这部电影成了2005年最热门的电影,安小曦成了2005年最热门的明星,这个热度稍纵即逝,他不抓紧,等到电影下映就来不及了。
一步错,步步错。
当然,姓宋的肯定不会俯首认罪。
首先他不认为自己作为侵害人,有直接的获利情况。
大律师就给他科普了什么叫流量变现。
宋某人通过侵犯她人名誉权和商誉权的行为获得流量。
并列举出他吃到流量红利之后的种种获利手段,包括投资的影视剧顺利出售,包括计划出书的前置准备,以及准备印刷的册数等等。
宋某人只好强辩他只是跟着其他人一起跟风造谣,并不需要担负安小曦和《那些年》的全部损失。
这种情况,你如果把责任全都甩给我,那我表示不服。
当然,也只是强辩,毕竟品牌方点了他的名字。
说来有意思,这两家品牌方说因为宋某人的爆料不再用安小曦了,产品销量竟然有了一个翻倍的暴涨。
是的,翻倍就是这么简单,比明星代言可有用多了。
安小曦的粉丝们,还有同情安小曦的路人们,他们认为品牌方很磊落,虽然不合作了,但是广告里说的很客气,而且还给安小曦起诉宋某人了直接证据。
必须要给它买买买。
另外,这事闹得太大,频繁出现在各种新闻上的两个品牌,莫名其妙的就刷满了知名度。
普通人去超市买东西,看到这两个品牌,下意识的就觉得这俩品牌更出名,更值得信赖,顺手就选了这两个品牌。
所以,宋某人推卸责任的言论也站不住脚。
当然,诉求的这个金额肯定也不可能实现,造成这种后果是群体的作用,哪怕他是主犯,是始作俑者也不行。
法律就是法律,不能乱来。
诽谤的罪名无法否认,宋某人就开始哭穷。
名誉损害罪的赔偿,非常的讲究犯罪嫌疑人的偿付能力,也被称作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伱一个月薪三千,存款个位数的普通人,肯定不会判你赔三千万。
所以,哭穷就是宋某人最后的倔强。
如果这个都预料不到,大律师不止是丢脸,拿出他的博士毕业证送还给学校算了。
宋某人干过房产中介,包销某开发商的楼盘,通过大量散发传单,吸引许多人前来售楼处看房、选房、交定金和签约,凭此赚了三百万。
后来创办了公司,发明了增高鞋垫、增高护膝这两款爆款产品。
由百万富翁变成千万富豪,再变成亿万富豪。
这个亿万富豪水分确实很大,但是他后来投资影视剧,也动辄都有上千万的流水。
而且还查出他在商业经营过程中的不少违法行为。
当然,这个就不是本庭关注的问题了。
自会有其他的公诉流程。
至少证明,千万赔偿金对宋某简直就是毛毛雨。
审判的过程并不公开,事后也没有对外公布,但是宋诅徳很快就在报纸上登了道歉声明,并且快速的被大大小小的媒体进行了转载。
不少人主动告诉郝运结果。
安小曦直接把自己送到郝运面前告诉他这个好消息。
“赢了,郝运,我们赢了!”
法庭考虑到侵害人宋某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
考虑到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