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诉讼的配套程序,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履行的像案件线索来源、受理、调查取证、审查、督促告知程序、诉前检察建议等前置性程序,其具有程序的必经性和方式的特定性。
诉前程序是作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之前的程序而存在的,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履行的告知、督促程序。在时间流程上,它先于诉讼,在法律逻辑上,它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和基础。
对于一般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诉前程序重在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履职、告知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需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告知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来说,只有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时,检察院才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诉前程序重在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即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受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具体到这起案件来看,泉建涉及到的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标准的食品”的罪名,是应该由当地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来提起诉讼维权的,具体来说,一般就是原本应当由当地的消协来管这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只有在检察院向相关机构提起告知、督促后,具有相关权益、责任的社会机构仍不作为的情况下,再由检方来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
而泉建集团目前涉及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从诉前程序的角度来说,那就涉及到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问题了,因为一般来说,这种行为是由当地药监部门管辖,在摸排到相关线索后,检方应该向当地药监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受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才是一般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做法。
最后,泉建集团涉及到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其犯罪构成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有自然人构成该罪,简单来说,就是传销只处罚具体个人,所以张睿明在之前那段艰难的“卧底调查”中所发现的泉建集团的传销行径,按照严格的诉前程序来说,应该是由检方向公安机关移交相关的案件线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还可以在日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
不想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张睿明稍微分析了一下,没想到泉建集团这案子还真担得上“惊天大案”几个字,就是从案件性质来看,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附民公益诉讼……这公益诉讼的三大类别它居然都挂的上号!真可谓是南州省食药领域的公益诉讼第一案!
可张睿明是越想越心惊,因为公益诉讼毕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也是司法改革中检察院的“重点工程”,在当前日新月异的环境下,难免还有着一些配套法律法规上的瑕疵。而相关的诉前程序不够规范,就是其中一大关键的隐患。
从张睿明的角度来看,泉建集团实力雄厚,关系复杂,特别是在津港市有着根深蒂固的人脉资源,而相关诉前程序有着明显的非强制性与被动性,特别是检察建议这个东西,用官方语言来说,就是“形式化,监督能力不足,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而其实说白了,就是这检察建议发出去也没用,别人拿起来看看没,转身就当废纸扔了。而之前在“南回柱损毁案”里,冯彬彬等人对于检方的检察建议与督促告知,那就是当检方放了一个屁,闻都不闻,转头就走。
而这个案子里,也是同样情况,泉建集团作为业界里的一大霸主,